【本網訊】去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於晚上演變為衝突,16名被捕人士均被控暴動並分拆成兩宗案件處理。繼早前包括社工陳虹秀等8名被告經審訊裁定無罪後,昨日(16日)6男1女被告被控暴動罪於區域法院開審,7名被告均否認控罪,案件預料審訊14天,於今日續審。
記者/吳泳霖 編輯/林彥汛 張進熙
控方指7名被告在銅鑼灣參與暴動
控方開案陳詞時指出,去年8月31日下午有大批人集結於金鐘至銅鑼灣一帶設置路障佔據行車線,至晚上8時15分有逾300人在軒尼詩道、東角道等道路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令集結演變成暴動。警方其後驅散在場人士並多次向人群發出警告,惟至9時06分,仍有逾100名示威者包括7名被告集結。警員再次清場,7名被告其後於百德新街及記利佐治街一帶被捕,與縱火地點距離相近。7名被告警誡下均保持絾默,警員亦在第一被告身上搜出一部對講機。
控方認呈堂片段未見被告參與暴動
在法官詢問下,控方承認呈堂片段未有拍攝到各被告涉嫌參與暴動的行為。控方更指出控罪所指的暴動,是晚上8時15分至9時06分於崇光百貨對出、東角道、怡和街及記利佐治街一帶發生暴動,要求法庭依據7名被告被捕時身處地點、警方當時搜獲的裝備、衣著以及被告曾逃避警方追截來證明各人曾於現場參與暴動。控方續指7名被告逗留在案發現場,當暴動持續發生,各被告參與其中,即干犯暴動。
控方亦指出,控方毋須依賴「共同犯罪」、「傳統從犯原則」或「憑著身處在現場鼓勵其他人」的法律原則以界定各被告干犯暴動,因為證據清楚支持在案發相關時間,各被告同意與其他人士參與該暴動,絕非「純粹在場」,而是帶有裝備協助、教唆或鼓勵在場人士參與以加強聲勢和集結人數。
控方排除非法集結
控方應辯方第一被告代表資深大律師潘熙的要求,澄清發生暴動的範圍為記利佐治街、東角道及軒尼詩道怡和街交界。控方亦澄清,由於未能得知7名被告何時參與集結,因此法庭只需考慮在指定時間及範圍內,各被告有否參與其中,若有參與則為參與暴動,無需要考慮非法集結罪。
案情指被告陳佐豪、金君卿、劉宇軒、郭美均、許智銳、陳子揚及鄒咏霖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陳佐豪另被控於同日於百德新街22至36號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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