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去年六四晚會後,一批社運人士未按《公安條例》向警方預先申請,遊行到北角警署,葉寶琳、朱凱迪、王浩賢等8人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9項控罪罪成,眾人昨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案件未審結,今日繼續。
記者/黃翠敏 編輯/曾曉琳
辯方律師指,8名示威者當時被警方包圍,未能離開,並非非法集結,又稱警方當日限制8人集會,干預了市民享有集會自由的權利,此外裁判官在審訊期間,曾協助控方解釋《公安條例》,僭越了控方位置,造成審訊不公。 官指遊行須有制肘
法官張慧玲則表示,8名上訴人於集會後才通知警方,使警務處處長無法於短時間內作人手及交通安排等部署,做法並不合理。張官又稱,法例規定遊行人士需於至少30日前提交書面通知,強調遊行必須有一定制肘,否則會對他人造成不便和影響。 8名上訴人包括葉寶琳、王浩賢、朱凱迪、洪曉嫻、朱江瑋、李世鴻、明偉添及陳秉鳳(22至53歲),其中葉寶琳及王浩賢因被指指揮遊行人士衝擊警線,早前被判入獄4星期緩刑1年,其餘上訴人被判罰款800至3,000元。 案件編號:HCMA733/2012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3/10/Audio_0810.mp3 |titles= 社運人士不服非法集結上訴 (聲音報道:黃翠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