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被告林俊麒向債仔追討欠款不果,即揮拳及用鐵通打對方,債仔最後證實不治。被告原先被控謀殺罪,但目擊證人因病逝世,控方其後改控傷人罪。他今日於高等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兩年。
記者/梁穎心 編輯/何律勳 黃展曦
辯方求情表示,案發期間被告及受害人曾打架。受害人誤踢到被告手術後尚在康復的胃部,被告因劇痛生怒,才以鐵枝威脅和打受害人。法官潘敏琦質疑他的說法,因為證人作供指,被告在追債時攜同鐵枝而非隨手執起。而受害人曾向他人求助,又向被告求饒,但被告未有因而罷手。旁人亦曾喝止被告,但被告反駁不要多管閒事,之後繼續用手推撞死者。 法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因三千元奪去一條人命。若非失去了重要目擊證人,或會被控謀殺,需終身監禁。法官直言,被告干犯的罪行比同類案件更為惡劣,故將量刑起點定為傷人罪的最高刑期,即入獄三年。但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只入獄兩年。由於被告已還押兩年,刑期寬減後,刑期屆滿。法官強調本案特殊,不能用作未來案件的指引或參考。 案情指,四十四歲的被告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在深水埗桂林街,向受害人追討約三千元欠款。追討不果,被告多次出拳攻擊受害人臉部,又遭推他到後巷,以鐵枝襲擊。受害人隨後送往醫院,留院一星期後證實死亡。死因報告顯示,受害人死於頭部傷勢,左大腿有瘀傷,面部骨折。 (案件編號:HCCC460/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