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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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生旺角衝突藏攻擊性武器表證成立

【本網訊】港大學生涉嫌於年初旺角衝突中攜帶萬用刀、萬用鉗及摺刀,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早前否認控罪,案件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須答辯。

記者/潘芷榕 編輯/曾苑琳 簡以心 吳嘉濠


控方證人李姓警員作供指,當晚發現被告吳卓恒於彌敦道上東張西望及褲袋藏有硬物,故上前搜身,發現被告藏有3款具攻擊性武器,而所有武器均是摺疊狀態。被告被捕後辯稱,因3年前被七叔恐嚇,所以外出時隨身帶刀傍身。

辯方傳召被告教會女傳道人及大學同學作供,證明被告在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間,曾隨身攜帶萬事刀或萬事鉗切蛋糕及修理手推車車轆等。控方其後反駁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事發時仍受威脅,根據警方記錄,被告的七叔已於2012年底因刑事恐嚇被判守行為。

被告自辯稱,事發時為歷史系系會主席,因今年4月出版有關示威及騷亂的系會期刊,所以事發日到旺角採訪拍照,作出版之用。控方認為被告說法不合理,指有關書刊沒有出版。

律政司堅持檢控被告
裁判官趙芷筠開審前曾表示,控罪後果嚴重,考慮到被告年輕和沒有案底及刑事罪行,詢問會否以其他非審訊的方法處理,辯方同意,惟控方堅持檢控。

案情指,被告在2月9日於旺角彌敦道上海商業銀行附近被警員截查,並於前褲袋搜出兩把約15厘米長的萬用刀及摺刀,以及一把12厘米長的萬用鉗,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件編號:KTCC28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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