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53歲高級消防隊長,日前被廉政公署控告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合共三項控罪。被告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記者/梁雋姿 編輯/陳彥頴
涉案被告吳麟光早前承認三項控罪。裁判官根據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被告同期履行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退回1萬元保釋金。裁判官提醒被告,若未能在指定期間完成社會服務令,將會被判即時入獄。 被告事發時是消防海務及離島區分隊主管,月入約8萬元,報稱住址為山頂白加道公務員宿舍。案情指,被告於2017年因物業投資失利,經濟陷入困境,因此向當時兩名下屬分別借貸3萬元但被拒絕。被告其後向一位直屬的消防總隊目借貸,成功借得1萬元,其後償還。廉署去年9月接報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根據《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條文,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不能向下屬借貸,只能向私交好友或其他人士索取分別不超過3000元及1500元,並必須在30日內清還。 【案件編號ESCC48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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