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年青衣汲水門大橋被躉船碰撞案,涉事躉船的拖船船長及其船東公司,早前分別承認一項碰撞汲水門大橋罪。船長昨被判監4星期,緩刑1年,其船東公司則被罰款1萬5千元。
記者/曾慧欣 編輯/霍穎曦 王晞晴
辯方求情時指出, 65歲被告船長黎木喜有25年行船經驗,其間工作表現良好,未曾被海事檢控或警告。辯方續表示,黎木喜承認在事件上有疏忽,但案發後並無不顧而去,配合調查,顯示有意承擔責任。辯方又指案件屬單一事件,望法庭以罰款處理。 幸無釀成災難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出,被告作為船長沒有檢查躉船的吊臂,令吊臂明顯超出大橋高度限制,又只依賴未經證實的資料決定航線,屬嚴重疏忽,不能接受。事件阻礙來回機場交通一個半小時,裁判官稱幸好未有造成嚴重損壞,否則會釀成災難,故認為不應判以罰款處理。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在業界紀錄良好,在長洲及漁民界社區備受尊重,故判囚4星期,緩刑1年。其船東公司永業機器工程有限公司,則被罰款1萬5千元。 案情指,汲水門大橋在前年10月被躉船吊臂撞擊損毁,導致連接機場交通癱瘓。運載躉船的拖船船長黎木喜及船東永業機器工程有限公司,分別被控一項碰撞汲水門大橋罪。 (案件編號:TWCC801/2016, TWS4888/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