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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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仁前學生會長立會外縱火罪成

【本網訊】前年立法會示威區的垃圾桶縱火案,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被裁定串謀縱火罪成,同案另一被告葉卓賢早前承認串謀縱火,兩人即時還柙,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

記者/何律勳 編輯/謝天揚


法官接納控方證人口供

控方證人、被告好友林國倫供稱,他與楊逸朗相識約一年,過去頻密相約做運動,視對方為好友。案發當晚林國倫接獲楊逸朗的電話,要求他買消毒酒精和報紙到立法會外交收。交收時雙方有面對面交流,即使該男子戴帽及口罩,以致未能看清樣貌,但經常聚會的好朋友能從身高和眼睛辦認對方。

被告楊逸朗反駁指林國倫沒有以姓名存下電話號碼的習慣,認為林國倫誤認其他電話號碼及聲線是他。法官認為說法站不住腳,如楊逸朗沒有通知林國倫買報紙及消毒酒精,他不可能到立法會大樓外交收物件,亦不會在見面時明白林國倫的說話。

法官經審訊後肯定被告串謀他人縱火,指他預早叫朋友買火酒和報紙到現場,隨後他將物品放入垃圾桶,不足5分鐘有2名男子走近,垃圾桶隨即起火,明顯是有計劃犯罪,裁定他串謀縱火罪罪成。

求情指被告任輔警服務社會

被告楊逸朗的代表律師呈上17封求情信,表示被告有愛心,曾擔任輔警為社會服務,希望其政治訴求不是加刑因素。

同案另一被告葉卓賢的代表律師求情時呈上多封求情信,又指他案發時只是19歲,他作為一名「電腦迷」,擔心《版權(條訂)條例草案》打壓言論自由與二次創作的權利,故到立法會參與示威,當時有人提議升級行動,分配把風工作予他。代表律師又希望,法官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才判刑,法官指只會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被告有機會要面臨監禁。

案情指,被告楊逸朗於前年12月9日,立法會審議《版權(修訂)條例》期間,串謀他人縱火,損壞立法會大樓外示威區一個垃圾桶,當時被告蹲在垃圾桶旁。另一被告葉卓賢則受人指使,在縱火時擔任把風工作。

(案件編號:DCCC 6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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