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政府上星期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內容包括將篡改及以貶損方式奏唱或侮辱國歌的最高刑罰,定為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立法會議員楊岳擔心立法條文模糊,造成執法標準不一;另一議員梁美芬則認為執法人員有能力判斷何謂違法。
記者/郭舒揚 編輯/方靖怡 吳家耀
條例定義主觀恐墮法網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出席電台節目時指出,香港的《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參照了內地《國歌法》的16項條文,包括第1條,條文中列明立法目的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惟一國兩制下香港奉行資本主義,因此認為條文設定不清晰。 另外,條文中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歌詞、以歪曲和貶損及其他方式奏唱國歌等都屬犯法。楊岳橋提出,當局並未就「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其他方式」作解釋,而「歪曲、貶損」等字眼亦含主觀成份。因此,他擔心立法後,執法人員和市民均未必能判斷某種方式是否屬違法,憂慮市民容易誤墮法網。 可引用法律適應化修訂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則回應,有關《國歌法》第1條問題不難解決,當局未來能對條例作出適應化修訂,解決因中港法制差異造成的問題。她又相信,現時普通法對有關篡改、歪曲和貶損的定義都有成熟的處理原則,認為執法人員有能力區分有關行為是否屬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