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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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宣誓事件簿

【本網訊】政府早前就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事件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日下午頒下書面判詞,決定取消二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本網綜合宣誓事件由10月12日至今的發展,讓讀者了解事件的始末。

記者/鍾苑珊 編輯/陳才逸 美術/李駿彥 梁駿熙


梁游宣誓事件時序

  • 10月12日

    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在立法會以英文宣誓時,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標語,並將中國的英文「China」讀成「支那」,而游蕙禎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英文時,疑將「Republic」一字改作粗口。負責監誓的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指二人不理解誓詞內容,拒絕為他們監誓。最終二人未能完成宣誓。

  •  

    10月18日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姚松炎、梁頌恆、游蕙禎等5名議員10月12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的宣誓無效。5名議員其後向主席遞交書面申請,梁君彥批准他們在翌日立法會大會再次宣誓。

    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律政司隨後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覆核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是否有權為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再次宣誓,並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該兩名議員於翌日立法會會議上重新宣誓。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表示,兩人的宣誓行為明顯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以及《基本法》第104條,故他們宣誓宣布無效後,應已失去議員資格。

    代表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則表示,立法會主席具憲制責任維護每位當選議員權利,又指律政司及行政長官入稟理據薄弱。

    法官區慶祥拒絕批出禁制令,但受理政府司法覆核的申請。

  •  

    10月19日

    立法會復會,議程原定先讓5名議員再次宣誓。及至青年新政梁頌恆宣誓時,多名建制派議員離開會場。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宣布,會議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

  •  

    10月25日

    當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決定押後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並禁止他們踏足會議廳。而特首及律政司就覆核梁君彥是否有權批准議員再次宣誓,向高等法院提交修訂的入稟狀。

    入稟狀指出,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時的表現,反映二人忽略及拒絕作出誓言,故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及《基本法》第104條,要求法庭頒布二人的議席已經懸空,而亦梁君彥無權安排二人再次宣誓。

  • 11月3日

    司法覆核案開審,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根據二人當日行為不符法律,理應即時失去出任議員的資格。法官聽取各方陳詞後表示押後裁決。

    代表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則稱,司法覆核針對的是兩名議員,根本毋須將立法會主席列作答辯人,又指即使梁君彥裁決有誤,乃屬立法會內部事宜,法庭及政府不應干預立法機關運作。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兩名議員宣誓言行受《基本法》77條保護,即議員會議上的發言應不受法律追究,又指司法不應干預立法,以保障三權分立原則。

    余若海又表示,政府並沒有向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指政府正向中央查詢。

  • 11月7日

    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解釋何謂「依法宣誓」,指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若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是以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亦屬拒絕宣誓。監誓人若裁定宣誓無效,不得重新安排該人重新宣誓。

  • 11月10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後,行政長官和律政司、梁頌恆和游蕙禎,以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三方向高等法院提交補充書面陳詞。

    政府一方重申,梁頌恆及游蕙禎拒絕宣誓,其議員資格應被取消,不能再次宣誓,又指梁君彥准許二人重新宣誓是錯誤決定。

    立法會主席一方重申,政府一方不應將主席牽涉在此案中,又稱若法庭裁定取消梁頌恆及游蕙禎的議員資格,會要求法庭解釋取消資格是何時生效。

    梁頌恆和游蕙禎一方指出,人大釋法的內容,說明立法會秘書長或主席有權裁定議員宣誓是否有效,重申宣誓屬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干預。

  • 11月15日

    高等法院今日下午頒下書面判詞。法官區慶祥裁定二人宣誓無效,並取消二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二人決定會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梁頌恆和游蕙禎的宣誓是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布二人在10月12日起已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並應已離任,二人議席懸空。

    法官亦頒下禁制令,禁止二人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行事,以及禁止立法會主席再為二人宣誓。法官強調,釋法與否不會影響今次的裁決。

    yauhigh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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