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去年在立法會示威區接受請願信時,與「珍惜群組」成員發生爭執。梁國雄涉嫌踢向該組成員的腳部,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被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記者/孫珮釧 編輯/歐俊芝 陳仲傑
證人供詞不被接納 裁判官李志豪指該案只有兩名證人,其中一位為事主劉必泉。劉必泉指當時看到梁國雄手持揚聲器,向著其方向前進,其要求梁國雄離開時,右腳卻被梁國雄踢了一下。醫院驗傷時的醫學報告及其他照片則指出,劉必泉受傷的應為左腳,並非其口中的右腳。 裁判官考慮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劉必泉年紀老邁,記憶可能有錯亂,但其幾經盤問後,劉必泉仍堅持是右腳被踢,跟呈堂的手機影片及醫療報告所顯示的不符,故未能依賴其證供。 另一名證人潘來有供稱,在三米外親眼看到梁國雄踢向劉必泉的左腳,並承認與劉必泉在午飯時曾討論案情。呈堂的閉路電視及手機影片中,確實看到梁國雄伸出右腳,但反覆觀看後仍不能看清雙方是否有身體接觸。 裁判官認為,證人供詞與影片不相符,若事主疼痛兩至三日,不可能會記錯自己那隻腳受傷,故其證詞不被接納,而潘來有作供前曾與劉必泉討論案情,供詞可信性大打折扣,因此裁定梁國雄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去年4月仍在任時,在立法會示威區接受請願信期間,與在場示威的「珍惜群組」成員發生爭執,並涉嫌踢向該組成員劉必泉,其後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 (案件編號:ESCC 883/2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