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法官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提醒陪審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毋須證明自己無罪,以及不應受傳媒和外界影響,須肯定被告有罪,才可判罪成。
記者/關伊彤 編輯/許明朗 王晞晴
裁決不應受外界影響 法官陳慶偉表示,控方有舉證責任,若陪審團認為證據中有疑點,應判被告無罪。他又言本案受傳媒廣泛報道,提醒陪審團不應受傳媒及外界影響。法官舉例指出,部分傳媒會以「官商勾結」等負面、批評字眼,引起社會反感,但認為與案件無關,強調陪審團的判決不應受觀感和情緒影響判斷,只須考慮庭上的證供。 他又稱,案件曾傳召多名證人,陪審團需決定哪些證人的證供可信,建議陪審團用常識或生活經驗作判斷。 陪審團需考慮各方證據 法官指被告不出庭作供是他的權利,不代表他有犯罪,保持緘默,亦不代表承認或隱瞞。另提到被告服務香港40多年,對本港公共事務有重大貢獻,證人亦指他品格良好,並無犯罪紀錄,惟不代表其不會犯法。法官又強調,被告只曾在電台及電視節目中作出對案件的有關解釋,提醒陪審團需全面考慮各方證據及證供,以決定是否接納有關說法。 案情指,曾蔭權被指收受深圳東海花園裝修工程,在考慮雄濤發牌及其他申請時亦未有申報與雄濤廣播主席黃楚標,商討租住深圳東海花園單位,並提議授勳給負責裝修及設計單位的何周禮,共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案件編號:HCCC484/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