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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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涉收利益案事件簿

【本網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以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囚20個月,現於赤柱監獄服刑。本網綜合案件由1月3日開庭至2月22日判刑的過程,讓讀者了解事件的始末。

記者/丘萃瑩 編輯/簡以心 美術/何濠烯 黃展㬢


曾蔭權案時序

    • 1月3日 案件開庭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面對廉政公署起訴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以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曾蔭權否認所有控罪。

      曾蔭權去年10月到高等法院應訊時,被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廉政公署首次引用條例,指他涉嫌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以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身分,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收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住宅物業的裝修工程,作為批准雄濤廣播三項申請的報酬,包括批准雄濤廣播(後稱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數碼聲音廣播發牌申請、雄濤廣播交還AM廣播聲音牌照,以及批准委任李國章為公司董事兼主席。

      另外,曾蔭權面對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分別指他參與批准雄濤廣播有關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正商議租用深圳東海花園單位;以及他利用職權提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時,沒有申報何周禮負責設計其東海花園物業。

      法官陳慶偉決定,今次聆訊案件將會有9人陪審團,因法庭仍未遴選陪審團,為免影響審訊造成不公平,法官下令限制傳媒可以報道的內容,只能報道基本資料。

    • 1月10日 案件開案陳詞

      控方在開案陳詞時展示涉案深圳東海花園的單位設計圖則,顯示單位約6,000呎,指曾蔭權審議雄濤廣播的牌照申請時,意圖隱瞞他跟商人黃楚標有關單位的協議是濫權和貪污。

      主控官又披露更多有關曾蔭權夫婦與雄濤廣播的利益關係,包括其中一名股東李國寶於2010年曾給予曾蔭權太太曾鮑笑薇35萬元。

    • 1月17日 控方傳召建築設計師何周禮作供

      控方傳召負責深圳東海花園單位裝修的建築設計師何周禮作供。他承認早就認識曾蔭權,但雙方並非深交。

      何周禮又提到沒有為意想裝修單位的客人是曾蔭權,其後才在雄濤廣播股東鄭經翰口中得知他將是單位住客,數日後答應工程,但他指簽約後才知道單位與黃楚標有關,並相信黃楚標是業主。他指出,在2008至2009年認識黃楚標,但沒有印象對方與雄濤或東海集團有關。

    • 1月23日 控方傳召劉吳惠蘭作供

      時任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作供時表示,曾向曾蔭權表明,雄濤渴望發展數碼廣播服務,但坪洲居民反對,令雄濤難以建立AM傳輸服務。其後政府諮詢公眾,雄濤股東鄭經翰亦去信政府,指確保2年內會履行發展數碼聲音廣播。

      劉吳惠蘭指出,政府按既定程序批出數碼聲音廣播牌照,過程中未有人向她施壓。她不認識黃楚標,亦不知道他是雄濤最大股東。

    • 1月26日 控方傳召林鄭月娥作供

      控方傳召時任發展局局長的林鄭月娥作供。她表示,2011年發展局提交授勳提名名單,並未建議何周禮獲勳,至同年4月接受特首辦建議後,才提名何周禮。她指過程沒有受壓,是自己決定提名何周禮。她又指出,考慮提名何周禮授勳時,不知他負責曾蔭權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裝修工程,亦不知道深圳物業的事宜。

    • 2月2日 控方完成傳召所有證人

      負責調查案件的廉政公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作供時表示,根據過往經驗,相信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不會與廉署合作,故沒有召見他。他又指曾蔭權自揭租用深圳東海花園16個月後,才首次與曾鮑笑薇錄取口供。

    • 2月7日 控方完成結案陳詞

      控方結案陳詞稱,曾蔭權不是疏忽而是貪污,指他嘗試以保密、隱暪、偽裝來掩飾罪行。例如政府向雄濤發牌時,曾蔭權故意向行會隱瞞他與黃楚標的關係。

      控方認為,雄濤不清楚政府內部情況,反駁辯方指政府早已考慮發牌予雄濤,曾蔭權沒有必要接受賄賂的說法,控方重申不能否定兩人官商勾結。

      控方又形容曾蔭權是雙面人,為私利濫用職權。曾蔭權又藉不同傳媒訪問解釋事件,企圖操控輿論。

    • 2月10日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表示,只能說曾蔭權在事件上有出錯,但並非犯罪。何周禮為曾蔭權裝修單位屬私人事務,與提名其授勳無關,故毋需申報,加上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曾蔭權干預審核過程。萬江儀又稱,若申報可能會被質疑向授勳委員會施壓,令審核過程不公。

      萬江儀表示,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向曾鮑笑薇提供35萬元,作為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租金的指控十分嚴重。控方不能證明李國寶的35萬元現金支票,跟存入曾鮑笑薇戶口的35萬元是同一筆款項。

      萬江儀反問,曾蔭權服務香港45年,為何在退任前才接受好處。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 2月14日 法官引導陪審團

      法官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提醒陪審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毋須證明自己無罪。法官又表示,陪審團的判決只須考慮庭上證供,不應受傳媒和外界影響,肯定被告有罪,才可判罪成。

      法官指被告不出庭作供是他的權利,不代表他有犯罪,保持緘默,亦不代表承認或隱瞞。證人亦指他品格良好,並無犯罪紀錄,惟不代表他不會犯法。法官強調,被告只曾在電台及電視節目中對案件作出解釋,提醒陪審團需全面考慮各方證據及證供,以決定是否接納有關說法。

      法官一連三日引導陪審團,2月16日,陪審團於11時退庭商議,直至晚上他們仍未有裁決。

    • 2月17日 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陪審團以8比1裁定第二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9比0大比數裁定第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成立。而第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控罪,因未能達成共識而無法作出裁決。

      法官表示,由於陪審團未能就首項控罪作出裁決,會解散陪審團,曾蔭權獲准保釋。

    • 2月20日 法官批准重審第一項控罪

      萬江儀求情時指出,72歲的曾蔭權受案件困擾,以致身體轉差,今次定罪已為他帶來畢生遺憾。萬江儀又指證據顯示,行政會議基於公眾利益發牌予雄濤廣播,雖然曾蔭權並無申報租務協議,但未有令行會決定錯誤。

      辯方呈上來自林鄭月娥、曾俊華、唐英年、黃仁龍及曾與他共事的高官等多封求情信,期望曾蔭權獲法官輕判。法官表示,案件嚴重,判處緩刑的機會不大,故不准曾蔭權保釋,並須即時還押荔枝角收押所。

      控方指首項控罪基於公眾利益,要求重審此項控罪,但遭辯方反對,指曾蔭權難以再面對第二次審訊。法官則表明案件不應再拖延,故批准重審。曾蔭權當晚報稱身體不適,由救護車送往伊利沙伯醫院羈留病房留醫。

  • 2月22日 曾蔭權被判囚20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出,以判囚30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曾蔭權品格良好及長年貢獻社會,故判他即時入獄20個月。而首項控罪,即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法庭暫定於今年9月重審。

    曾鮑笑薇稱,今日是個黑暗的日子,自己及丈夫5年來受到極大困擾和壓力。她指對裁判結果表示失望和傷心,又表示會堅強和勇敢面對,並會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HCCC48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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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上訴申請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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