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采思 許英略 陳綺洵 編輯/簡以心 美術/黃殷 何濠烯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15年被廉政公署以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失當罪起訴。案件本年1月開審,2月22日陪審團以8比1裁定曾蔭權第二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即時入獄20個月。而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因未能達成共識而無法裁決,此項控罪排期至9月26日重審。
控罪指他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以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主席身分,在無合理辯解及合法權限下,接受深圳東海花園住宅物業的裝修工程,作為傾向或保持傾向優待雄濤廣播有限公司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曾蔭權作出上述行為而接受該利益。
曾蔭權案時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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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案件開審
曾蔭權否認控罪,法庭選出4男5女陪審團。法官陳慶偉指出,本案被告為前行政長官,陪審團可能已聽聞媒體及親友對曾蔭權的指控,提醒陪審員應忘記所有針對案件的傳聞,只考慮庭上的證供及資料,公平公正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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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 案件開案陳詞
主控官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指,2010年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與曾蔭權商議入住深圳東海花園單位時,正向政府申請廣播牌照。當時身兼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的曾蔭權並無申報二人關係。主控官又指出,該單位面積逾6,700呎,由國際知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設計,裝修費超過300萬元,聘請何周禮的費用為35萬元,全數由黃楚標公司支付。他認為,黃楚標為曾蔭權支付裝修費是希望從中獲得報酬,而曾蔭權亦接受利益優待雄濤廣播。主控官稱曾蔭權有意隱瞞與黃楚標的關係,二人行為等同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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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 控方傳召前特首辦常任秘書長劉焱作供
前特首辦常任秘書長劉焱作供時指出,曾蔭權自2010年起曾多次前往內地,但未有列明詳細行程及跟甚麼人見面。劉焱又承認,她在曾蔭權御任後才接任特首辦常任秘書長一職,因此所有資料都是翻查所得,但並沒有發現曾蔭權在任時的行程日誌。她解釋,行政長官的日誌為官方紀錄,除非有指示要銷毀,否則應可翻查有關資料。她強調任內並無銷毀過任何相關資料,故估計日誌可能從不存在,或是在交接前已銷毀,但又承認想不到要特意銷毀相關記錄的理由。 -
10月6日 控方傳召行政會議秘書黃潔怡作供
法官問若行政長官主持行會時遇到需要避席的事項,會否有機制處理。行政會議秘書黃潔怡回答指行會秘書處可建議行政長官休假,並安排署任行政長官主持行會,她又指自己任內未曾有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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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10日 控方傳召時任行政長官副私人秘書蔡傑銘作供
時任行政長官副私人秘書蔡傑銘作供,控方指傳媒於2012年2月20日起揭發曾蔭權租住深圳東海花園單位,但他7天後才交代,蔡傑銘承認可短時間內取得單位租金和是否有利益衝突等資料。他又沒有懷疑曾蔭權對租住單位的回應,不信他會誤導公眾。他又指曾蔭權自2007年起採用一套內部守則,若不涉及利益衝突,行政長官可考慮接受朋友邀請,乘坐私人飛機及遊艇。他認同守則沒有任何文件紀錄,不反對只印在行政長官腦海中。
蔡傑銘表示,2010年發生5名立法會議員辭職、「起錨」政改宣傳等事件,其中8月的馬尼拉人質事件,曾蔭權須與菲律賓總統接觸。2011年亦要處理興建高鐵和時任國家副總理李克強訪港等事件。2012年新一屆行政長官選舉,特首辦忙於回覆傳媒查詢2名候選人未有申報利益和住宅僭建的問題,形容當時「忙到發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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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12日 控方傳召建築設計師何周禮作供
何周禮指2011年初,接到深圳東海集團電話,邀請他設計東海花園單位,時任雄濤廣播主席鄭經翰透露曾蔭權是住戶,建議他接下工程。他同年2月與集團簽約,3月及2012年7月收取兩張各17.5萬元的支票。何周禮指出,曾為曾蔭權的弟弟曾蔭煊和曾蔭荃的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接下東海花園單位裝修前,曾在公開活動見過曾蔭權,但沒有私下交流。
何周禮表示,曾蔭權妻子曾鮑笑薇初次開會時,已表明單位要保持私隱、只會暫住兩年,要求環境簡單實用,和有大量儲物空間。他又稱,2011年6月接到禮賓處通知獲勳,但事前不知道誰是提名人。他指以香港的擠迫程度比較,相關單位有圖書館及花園等,無可否認屬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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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17日 控方傳召時任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作供
時任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表示,因發現表格沒有寫到曾蔭權當時提及何周禮對青協的貢獻,故傳送電郵要求發展局核實和補加相關資料。麥靖宇指曾蔭權2011年首次使用內部守則,他在2009年和友人往日本時,平分合租私人飛機的費用,與內部守則的情况不同,曾蔭權有當時的付款紀錄。
麥靖宇又指公眾和私人機構都可建議授勳人選。他說行政長官每年都會建議政策局提名人選,局方再決定會否提名該人選。他指出,曾蔭權當時建議發展局提名何周禮後,從沒問及進度,而建議何周禮獲授榮譽勳章是發展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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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 控方傳召時任東亞銀行總行高級經理何耀強作供
時任東亞銀行總行高級經理何耀強確認,2010年7月20日早上,雄濤廣播股東之一兼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開出一張35萬元現金支票,曾鮑笑薇其後將相同金額的現金存入至兩人的聯名戶口。控方質疑李國寶開出現金支票,是為了隱藏收款人身分及紀錄。何耀強則認為,李國寶無網上銀行戶口,故不能網上轉帳。
控方又指出,曾鮑笑薇處理大額現金存款並不尋常,何耀強指情況並不罕見。他表示,曾鮑笑薇的私人戶口平均資產結餘有2,500萬元,35萬元現金存款並不是一回事,加上客戶在總行存入100或200萬元現金十分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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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25日 控方結案陳詞
代表控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結案陳詞時表示,陪審團應思考業主會否為租客支付水電雜費,及聘請國際知名的建築設計師裝修單位。控方又認為曾蔭權提供的租約是被傳媒揭發後才製造出來。控方稱只須證明曾蔭權有作出傾向優待雄濤廣播的行為,毋須證明發牌是為回饋曾蔭權所收受的利益。
控方指事件曝光後,曾蔭權接受不同傳媒訪問,對有關利益衝突的問題只交代部分事實是誤導公眾,又把訪問內容伸延至現行規定守則和公眾期望太高等,形容他利用政治技倆轉移公眾視線。
控方認為曾蔭權與黃楚標、李國寶、鄭經翰等都是同一夥人,故互相保護大家,不交代三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又質疑曾蔭權有心隱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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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27日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大律師余承章結案陳詞指出,曾蔭權未就租住協議申報只屬判斷錯誤,非等同貪污。辯方亦指曾蔭權自恃擔任公職40年,由二級行政主任做到行政長官,多年經驗令他過分自信和自以為是,認為自己能公私分明,但其行為與港人期望有落差。
辯方又表示,曾蔭權曾解釋,當年數碼廣播牌照是經有關當局一致同意發牌,行會參與不多,只是採納當局的建議,所以曾蔭權才認為毋須向行會申報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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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 法官引導陪審團
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團表示,控方必須證明六大控罪元素,包括行政長官在任時曾接受利益、接受的利益是未經批准或沒有合理辯解、接受的利益是作出或不作出某項行為的回報、以行政長官身分接受利益、該行為可辨別屬行政長官權限和被告知悉以上元素。法官提醒陪審團並非所有案件均有直接證供,可利用環境證供推論雙方關係密切。例如曾鮑笑薇與李國寶之間曾有其他大額交易,以及李國寶曾擔任曾蔭權競選辦公室主任,兩人關係友好等。
法官強調,陪審團要依據事實及證據裁決,不應受公眾媒體影響,亦不應對被告有任何主觀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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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 1名男陪審員被解除職務
1名男陪審員被解除職務,剩下4男4女陪審員。 法官表示,陪審團應繼續專注案情總結和聆聽引導,不應擔心。法官亦要求陪審團作出裁決前,不要接觸該名被解除職務的男陪審員。
根據《陪審團條例》,如陪審團的人數減為8人,則由不少於6人的多數作出的裁決,須視為該陪審團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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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 法官解散陪審團
法官開庭處理陪審團早前提出的兩個問題,包括曾蔭權如果不是處理雄濤廣播發牌,接受裝修是否貪污,法官回答「是」。第二個問題問入罪是否與發牌有關,法官就回答「不是」。法官一連4日引導陪審團,陪審團仍未能達成6:2的大比數裁決,法官宣布解散陪審團。
曾蔭權表示,案件審理多年,對他一家造成很大的心理負擔,家人經過5年多的磨折,心力交瘁,感覺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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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 控方暫不申請重審
控方表示,會將控罪存入法庭檔案,案件暫時不會再重審。控方指出,早前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正排期等候上訴。待上訴聆訊完結後,若發現新證據,會再考慮申請重審。控方又指出,曾蔭權被控三項控罪,其中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故要求曾蔭權一方支付三分一訟費。辯方周五將會就訟費書面回覆法庭。
(案件編號:HCCC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