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接受利益案,法官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始引導陪審團,預計陪審團於本周四退庭商議。
記者/劉明珠 編輯/沈佩珊 李希洋
證明六大控罪元素 法官強調,陪審團要依據事實及證據作出裁決,不應受公眾媒體影響,亦不應對被告有任何主觀感情。法官續稱,本案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若陪審團考慮證據後,不肯定被告有罪,就應該裁定被告無罪。 以環境證供推論雙方關係密切 控方早前指出,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曾開出35萬元現金支票,與同日曾蔭權太太曾鮑笑薇在戶口存入35萬元是同一筆款項。法官提醒,該35萬元雖不是現時控罪之一,但陪審團可以一併考慮此案背景,例如曾鮑笑薇與李國寶之間曾有其他大額交易和李國寶曾擔任曾蔭權競選辦公室主任,兩人關係友好等,利用環境證供推論雙方關係密切。 法官又表示,陪審團不用猜測為何控方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租金為80萬元。法官認為,當中涉及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廉政公署不能在內地跨境搜證等,以致沒有相關證據。 案情指,曾蔭權涉嫌在任期內,於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收受深圳東海花園住宅物業約300萬元的裝修工程,作為向雄濤廣播牌照申請的報酬,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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