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他服刑兩個月後獲准保釋,昨日就定罪裁決在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代表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指出,原審法官於引導陪審團時,未有就曾蔭權犯罪動機作出清晰指引。
記者/馬琛沂 編輯/許英略
曾蔭權的代表律師萬江儀指原審法官在指導陪審團時,並未就行政長官行為失當動機方向引導陪審團,如曾蔭權是否明知要申報而沒有申報等情況;對其不作申報的嚴重性亦引導不足,如是否構成刑事罪行等。萬江儀指出,這證明陪審團在審訊過程中,並未就曾蔭權沒有申報是否涉及利益輸送達成共識。 萬江儀續指官員須清楚知道自己行為是不合法,才能被判定為行為失當,強調控方須證明曾蔭權是基於個人利益而不作申報、不申報會損害公眾利益、明知損害公眾利益仍不申報,才能將其定罪。萬江儀表示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原審,於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有提及須證明許仕仁故意犯案;但在本案中,法官雖有引用許仕仁案引導用詞,卻未有提及「明知並故意」一點。 至於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先後兩次未能就能達成有效裁決,萬江儀指陪審團亦難以肯定曾蔭權有否收受利益。他補充,曾蔭權是否申報只有行會成員知道,公眾不知情,他隱瞞申報亦對無損公眾利益,故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表示,曾蔭權得到深圳住宅裝修利益,又參與該住宅業主黃楚標雄濤廣播牌照批核過程。期間故意不披露,又在電台節目上說謊,隱瞞自己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之間關係。他指陪審團是基於曾蔭權刻意沒有申報而裁定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於去年被裁定第二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而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因未能達成共識而無法裁決。曾蔭權不服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CACC55/2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