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一名公開大學技術員去年年初二參與旺角警民衝突,今早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縱火罪罪成。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一判刑,又明言會判他即時監禁,期間被告不准保釋。
記者/袁詩慧 英焯瑜 編輯/梁駿熙
法官郭啟安裁決時指出,雖然審訊期間沒有證人直指犯案人是被告,但控方呈上被告身份證、入職近照,及事發當天的新聞相片及影片,經反覆對比後,認為被告及犯案人均有「哨牙」,毫無疑問確認犯案人就是被告。法官又表示,被告案發後的行為有多個「奇怪的巧合」,又同意控方指被告在案發後,剛巧不再佩戴眼鏡和更換八達通,是心理上希望逃避被捕。 案情指,被告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參與旺角警民衝突,並放火燒毀一輛的士。 (案件編號:DCCC 875/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