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一名公開大學技術員去年年初二參與旺角警民衝突,早前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縱火罪罪成。今早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年9個月。
記者/王詠瑤 溫藹紅 編輯/梁駿熙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表示,要判過往品格良好的人入獄,內心感到難受,但認為被告做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故刑罰須具阻嚇性,以阻止同類事件再發生,而且只有嚴懲才能對被告當頭棒喝。 他指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但考慮被告沒有案底,辯方辯護方式務實,故減刑3個月,判被告暴動罪監禁4年9個月,而縱火罪則判監4年3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郭啟安又寄語激進的年輕人不應因一時之勇以身試法,如選擇挑戰法律及權威,便是走上不歸路,要勇於承擔責任。 警指刑罰顯示罪行嚴重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署理警司陳純青表示,法庭清楚指出被告案發時,對警方及途人作出威嚇、侮辱、及挑撥性行為,罔顧市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而被告縱火焚燒的士更對公眾構成嚴重的潛在危險,故法庭頒下具阻嚇性的刑罰。他認為,刑罰充分顯示罪行嚴重。 案情指,31歲被告楊家倫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參與旺角警民衝突,並放火燒毀一輛的士。今次是旺角警民衝突第二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早前有2男1女各被判監3年,3人均已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DCCC 875/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