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警民衝突中,有2男1女被控暴動罪,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辯雙方就首被告許嘉琪及第三被告薛達榮的招認口供作中段陳辭。辯方指警誡與檢控罪行不同,反對將兩名被告於警誡下的「招認」口供接納為呈堂證供。
記者/張婉馨 編輯/李蔚茵 劉韻妍
辯方指出,首被告及第三被告在警方警誡下,就襲警罪錄口供,但其後改控暴動罪。代表許嘉琪的大律師沈士文質疑,首被告於警誡下表示手持玻璃樽,但她並非完全是回應襲警指控,而只是陳述事實,所以根本不是招認,請求法官運用酌情權,剔除有關招認內容。 代表薛達榮的辯方律師梁耀煒則認為,警員以拒捕及襲警罪名拘捕薛達榮,惟被告不知被控暴動罪。暴動罪是嚴重的罪行,若得悉被控暴動罪,被告或許會保持沉默。現今的情況牽涉到基本緘默權,對被告有欠公允。 控方律師反駁,警方的責任是執法,檢控罪行則由律政司負責,故兩名被告被控暴動罪不存在不公平的說法。控方律師續稱,有8個來自不同媒體的片段,拍下被告犯案經過。 法官要求3名辯方律師作出推翻片段可呈堂性的陳詞,案件今日續審。 案情指,3名被告許嘉琪、麥子晞及薛達榮涉嫌於去年2月9日凌晨,即農曆年初二,於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參與旺角衝突,期間向警方防線投擲玻璃樽等物件,三人被控暴動罪。 (案件編號:DCCC710/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