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男救生員鍾浩文,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非禮罪成,今日被判入獄18個月。
記者/胡沛怡 編輯/莫雅瑜
辯方呈多封求情信
辯方求情時,呈上由被告家人及前同事撰寫的多封求情信,以及康文署頒發的救生員嘉許狀,指被告17歲起已擔任救生員和游泳教練,不懂其他工作,被捕後亦患上抑鬱症,此案令被告需重新培訓,對被告已是大懲罰。 官指被告違反誠信 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時指出,本案案情嚴重,被告身為救生員,有責任看管泳客,但被告在水中非禮事主是違反誠信,又曾觸摸女童下體,因此判被告入獄18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7月3日,在屯門蝴蝶灣泳灘當值期間,與另一名救生員,向15歲女童搭訕,又邀請女童下海嬉水,期間以撥沙為由,向伸手女童泳褲內,觸摸其下體及肛門。 案件編號:FLCC94/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