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討論檢討選民登記制度的罰則,及引入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提高選民登記作出虛假聲明的刑罰至罰款1萬元及監禁2年,並規定現有選民更改住址時須提供住址證明。
記者/黎嘉裕 編輯/李敏怡 吳梓婷
政府倡增虛假聲明罰款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羅淑佩建議,提高選民登記作虛假聲明的刑罰,由現時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提高至罰款1萬元及監禁2年。她稱諮詢期間,普遍意見均支持調整罰則,加強阻嚇作用,提供更公平公正的選舉制度。 她又建議,規定現有選民更改住址時提供住址證明,待新措施運作順暢後,再擴展至新登記選民。她表示,若現時要求新登記選民提供住址證明,或減低市民登記做選民的意欲,故建議循序漸進,並希望於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可以推行新措施。 議員對建議反應不一 民建聯張國鈞支持當局建議,認為措施能防止第三者惡意更改選民資料,但認為不宜要求新登記選民提供住址證明,會減低市民登記做選民的意欲。民主黨林卓廷則不認同循序漸進引入提供住址證明的安排。他表示,僅要求現有選民更改地址時提供住址證明,新登記選民卻毋需提交是「關閉後門」,防止改地址種票,但變相「中門大開」,容許有人藉新登記選民種票。 羅淑佩相信不會出現「大開中門」,若選舉事務處向選民寄出的投票通知卡,沒有人認領會被退回,當局會即時作出調查,及定時抽樣調查選民登記資料。她補充,當局去年曾向選民發出逾47,000封查訊信件,只有逾10,000人回覆,逾37,000人被取消選民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