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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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長棍闖港鐵案判罰2千

【本網訊】社會主義行動主席鄧美晶去年9月攜帶大型行李進入港鐵站內,職員欲將其檢控,惟她拒絕合作,及後遭港鐵票控「攜帶禁止攜帶的行李」及「沒有提供身份證」。案件昨於屯門法院判刑,被告兩項傳票罪罪成,判罰2000港元。

記者/許樂琳 編輯/楊艾琳 劉韻妍


辯證不受理 兩罪罪成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被告鄧美晶攜帶的長棍,有違港鐵附例規定,更有危害他人及損毀港鐵財物的風險。被告辯稱,不少鐵路公司的行李管制條例都比港鐵寬鬆,但意外甚少發生,認為港鐵說法不合理。惟裁判官認為不能一概而論。

被告早前辯稱不肯定攔阻她的人是港鐵職員,但裁判官表示,兩名港鐵職員當時均穿上制服並佩帶員工證件,加上她於等候警員到場期間,曾以擴音器向兩名職員抗議,質疑被告是假裝不認得港鐵職員。

被告又曾辯稱,港鐵職員無權查閱市民的身份證,惟裁判官指港鐵附例授權職員執法,故職員有權查閱違規市民的身份證。裁判官認為,被告或故意不守法,所以裁定兩罪成立。

鄧美晶堅持無罪
鄧美晶被定罪後仍堅稱無罪,又認為港鐵可聘請大律師團隊控告一般市民,但一般市民卻不獲當值律師協助,形容此類檢控有違法律原意。她其後更於庭上高叫口號,抒發不滿,但遭裁判官喝止。裁判官認為,鄧美晶被定罪後仍無悔意,但考慮到票控至今已耗時1年,故判罰2000港元。

案情指,被告鄧美晶去年9月攜帶3支約1.6米長的直幡伸縮膠棍進入港鐵九龍塘站內,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當港鐵職員欲向她發出傳票時,她再拒絕出示身份證。

(案件編號:FLS 2555、255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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