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社會主義行動主席鄧美晶去年9月攜帶大型行李進入港鐵站內,職員欲將其檢控,惟她拒絕合作,及後遭港鐵票控「攜帶禁止攜帶的行李」及「沒有提供身份證」。案件昨於屯門法院判刑,被告兩項傳票罪罪成,判罰2000港元。
記者/許樂琳 編輯/楊艾琳 劉韻妍
辯證不受理 兩罪罪成 被告早前辯稱不肯定攔阻她的人是港鐵職員,但裁判官表示,兩名港鐵職員當時均穿上制服並佩帶員工證件,加上她於等候警員到場期間,曾以擴音器向兩名職員抗議,質疑被告是假裝不認得港鐵職員。 被告又曾辯稱,港鐵職員無權查閱市民的身份證,惟裁判官指港鐵附例授權職員執法,故職員有權查閱違規市民的身份證。裁判官認為,被告或故意不守法,所以裁定兩罪成立。 鄧美晶堅持無罪 案情指,被告鄧美晶去年9月攜帶3支約1.6米長的直幡伸縮膠棍進入港鐵九龍塘站內,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當港鐵職員欲向她發出傳票時,她再拒絕出示身份證。 (案件編號:FLS 2555、2556/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