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前新地聯席管理層等4人就貪污案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昨開始第3日聆訊。代表新地前執董的律師指,控方在原審中故意混淆控罪,扭曲「公職人員失當」罪的基礎。控方則反駁,許仕仁作為政府第二把交椅,秘密收取地產商巨款,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記者/彭寶瑩 編輯/張卓珺 張倩欣
質疑控方混淆控罪 新地前執行董事陳鉅源的代表律師陳詞指,控方在原審中未有證明許仕仁有作出優待新地的實際行為,各被告不應該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質疑控方在原審時,故意混淆《防止賄賂條例》與《普通法》中,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義,刻意降低入罪門檻。陳鉅源代表律師又指出,當中第7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控罪中,被指賄賂許仕仁的第2被告郭炳江及第3被告郭炳聯均脫罪,但被指協助付款的陳鉅源就罪成,裁決不合理。控方:官員收受利益後「傾向優待」足以定罪 主控官David Perry反駁各被告的上訴理據,指法律條文考慮到難以證明收錢與付錢人的利益關係,因此容許控方只須證明,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後「傾向優待」對方,就足以定罪。許仕仁身為前政務司司長,本來只應為公眾利益服務,但他秘密收取私人地產商巨款,傾向優待新地,有如服務2名僱主,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David Perry又指出,許仕仁在上任時,被問到與新地關係時公然說謊,否認自己收過新地過千萬元,是嚴重違反誠信,亦違背了官員最基本的職責。他續指,公眾無權選擇誰擔任高官,只能完全相信公職人員,故此公職人員必須忠於職守,才會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名。 他又反駁指出,法官原審時有引導陪審團,要分開考慮各被告的控罪,相信陪審團的裁決理性和謹慎。 【案件編號:CACC444/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