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26歲女子遭未婚夫悔婚後,報警指未婚夫十多年前與當時未滿13歲的事主非法性交,控告未婚夫三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告早前否認全部控罪,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記者/鄧佩茹 編輯/區順怡 鄧經書
女事主具報復心態 法官裁決時指,事主曾向被告提及會為他準備「四週年禮物」,又稱「你之後會好憎恨我」,不排除「禮物」涉及報警舉動。她亦沒有否認曾發送「我會令你身敗名裂,失去所有」的訊息給被告。法官分析指訊息反映事主有報復心態,但亦不代表會因此虛構事件誣蔑被告。 被告因佐證不足脫罪 法官稱,本案遭揭發前,事主與被告已達談婚論嫁階段,亦有置業和計劃到歐洲拍婚紗照,惟被告突然提出分手,使事主難以接受,甚至曾企圖自殺。法官認為事主面對如此複雜人生,要準確回憶13年前發生之事難免會出現偏差。法官又稱,若被告在事主16歲後才發生性行為,非法性交罪名便不成立。加上事主證供未有其他有力佐證,故以舉證不足為由,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26歲女子稱十多年前中一時與讀中六的被告李源暉三度性交,事後不足兩周被告提分手。兩人2011年復合,至前年籌備婚事期間被告突然再提出分手,事主大受打擊企圖自殺,其後向社工揭發與被告曾於未成年時發生性行為。 (案件編號:DCCC62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