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控詐騙政府租津的案件,昨傳召當年為兩人做授權書出售物業的律師黎世安作供。黎世安指出,曾景文曾經指示他做一份信託聲明書,證明自己只是單位的信託人。
記者/柳建麗 編輯/裘媛娜
曾景文非真正業主
黎世安表示,在1990年曾收過曾景文的傳真,要求他做一份信託聲明書。從曾景文的指示內容來看,他認為曾景文夫婦雖是城市花園9座22E單位的註冊業主,但其實只是信託人,即該物業由麥齊光夫婦持有。 黎世安解釋,聲明書的作用是在田土廳註冊業主聲明中,表明物業有另一真正出錢買樓的業主。他又說,一般完成信託聲明書會交田土廳登記,讓公眾人士知道物業背後有另一真正業主,而物業註冊業主純粹只是信託人。 黎世安指,曾與麥齊光和曾景文討論過信託聲明書,但不記得內容,記憶中沒有為麥齊光或曾景文任何一方做過信託聲明。加上當時單位按揭未還清,銀行或會要求借款人還款,故最終黎世安只準備了一份授權書。 質疑律師專業知識
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質疑,事隔多年,黎世安未必準確記得當年向曾景文提供過什麼法律意見。加上黎世安當時只是見習律師,未必有足夠法律知識及買賣樓宇經驗。他又質疑,為何律師行已銷毀92年22E物業放售的檔案,但仍保存90年21E物業檔案。 黎世安反駁,有些法律原則讀書時已經認識,例如不論是信託聲明書,還是買賣授權書,均不可用作轉移業權,從來不會混淆。這些正確的原則,從來都沒有錯過。 案件編號:DCCC 956/2012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3/04/recording.mp3 |titles= 曾景文曾指示律師擬做信託聲明 證單位為麥齊光擁有 (聲音報道:柳建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