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積金局建議容許退休僱員分階段提取強積金。另外,患危疾、有醫生證明壽命剩下一年或以下的僱員可提早取回強積金。相關的條例草案今年7月提交立法會審議,積金局期望新安排可在明年實施。
記者/陳家駿 編輯/周荻恩
每年最多提4次 現時法例規定,僱員須年滿65歲退休時才能一筆過提取強積金或繼續存於帳戶。積金局建議修例,年滿65歲及提早至60歲退休人士,可分階段提取強積金。為免行政費太高,強積金戶口持有人每年可領取最多4次,每次需提取不少於5,000元,而受託人不能收取任何費用。 任職平面設計的陳小姐支持分階段提款計劃,認為原本一筆過領款的安排容易令人「大使」,新安排可代市民儲蓄。 壽命小於一年可提早領 另外,現時只有在永久離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等情況下,僱員才可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建議亦提到末期病患者只需提供註冊西醫或中醫證明,患者預期壽命剩一年以下,即可提早領取強積金。 工聯會王國興建議範圍應擴大至長期病患者,以便他們有充裕資金應付醫療開支;但積金局指出,新安排並非讓市民利用強積金作醫療用途,而是讓患者在生時可處理其強積金。 政府望明年實施 至於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僱員,亦由現時須同時提供僱主及醫生證明方可提早取回強積金,簡化為只須醫生證明便可。 局方又建議修例釐清,年滿60歲人士,以日後不再受僱或自僱為由提早取款項,若日後有不可預計的情況,如家庭有經濟問題,仍可以再次工作,當局相信不會出現濫用情況。 有關修訂條例草案下月5日交立法會事務委員會討論,七月交立法會大會進行首讀及二讀,期望下個立法年度推行。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4/04/115131_re_audio.mp3 |titles= 強積金擬准65歲分階段提取 (聲音報道:陳家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