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在擔任商交所主席期間,拖欠一名員工近34萬元薪金,今早被判即時監禁6周,但獲准以5,000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准離港。
記者/伍淑冰 編輯/郭曉瑩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張震遠在上月審訊時已承認「沒有在到期日內支付欠薪」及「沒有根據判令支付款項」兩罪,案件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香淑嫻就兩項控罪,分別判張震遠囚8周及12周,同期執行,但考慮到他沒有刑事記錄,故判合共監禁6周。 裁判官:無真正悔意
雖然辯方早前求情,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指出,張震遠上月才遷出月租16萬元的單位,認爲他明顯有方法籌集資金,但從沒優先考慮繳付拖欠多時的薪金,可見他無真正悔意,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張震遠由2013年5月至8月期間,拖欠商交所前高級企業傳訊經理馬兆龍20萬7千元薪金。馬兆龍於同年10月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欠薪,其後獲判勝訴,張震遠須支付欠薪和其他福利合共34萬元。惟至限期前,張震遠仍未按判令支付款項。 張震遠上星期因欠債超過1億2千萬元,已被法庭頒令破產。 案件編號:ESS1434/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