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昨日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監護令制度作檢討。會上有腦中風患者的家屬稱,公立醫院醫生濫用監護令制度,作為強迫「植物病人」離院的手段。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指,政府應重新檢討監護令制度。
記者/吳敏瑤 編輯/鍾朗言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指精神紊亂、弱智或植物人。患者家屬劉女士於會上表示,有醫生在不知會家屬下,以申請監護令為由,威脅劉女士帶同已成植物人的丈夫出院。
醫生疑強逼病人離院 於2013年10月至12月期間,劉女士的丈夫不幸因腦中風入住伊利沙伯醫院,後被判定為植物人。當時丈夫的頭蓋骨於未縫合的情況下,被轉介到一間佛教醫院。當時一位許姓女醫生在未知會劉女士下,申請監護令,以決定病人去留。劉女士表示不了解監護制度,害怕醫院成功申請後,將接管處理丈夫的一切權利,故當時決定立刻申請離院,監護令申請及後被取消。劉女士稱,她曾當面向該位醫生求證申請監護令目的,是否希望強行逼使她丈夫離院,她憶述醫生的答覆是:「你可以這樣認為。」 監護權與責任難掛鈎 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指,除劉女士外,亦收到另一宗類似個案的求助。他認為濫用監護令的事件屬不幸,認為政府應檢討監護制度。他說,利用法律把監護權與照顧責任掛鈎很複雜,因為監護令只是充當最後「龍門」的角色,而不是作防治之用。他又指,即使向醫務委員會投訴,處理劉小姐這個案的時間冗長,形容遠水不能救近火。 倡加強監護令教育 監護委員會主席趙宗義表示,不排除有部分醫生及社工不了解監護令的作用,是以病人利益為最大依歸。他認為有必要加強醫生及社工對監護令的教育。他對現時監護令及制度有信心,指出於2013年共收到544宗監護令申請,超過5成屬長者個案,遠比外國的6,000宗少,指不用改動任何法律。 會上亦有其他家屬及福利機構要求當局簡化申請表格,並設立公共監護人制度,以減輕病患者的負擔。 根據《精神健康(修訂)條例》第136章,授權成立一個名為「監護委員會」的獨立運作的法定機構團體,其有權頒予監護令,原意是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替年滿18歲或以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個人事宜作出決定。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4/04/125074SOT.mp3 |titles= 家屬斥公院醫生濫用監護令 (聲音報道:吳敏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