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有學者於教育研討會指在校園內發生欺凌或意外,若老師或校方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違反照顧責任,或在知悉欺凌事件,但沒有作進一步阻止,就會有「疏忽侵權」之疑。
記者/柯映彤 編輯/曾慧欣
前執業大律師、現任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學院教育行政與政策學系客座教授林壽康在研討會上表示,每個年代中均有校園欺凌存在,他比喻教師是馴獸師,而人都是有獸性的,他認為教師及校方在面對校園欺凌問題時,不能視若無睹,校方有責任盡一切所能令學生免受傷害,亦要避免學生因校方疏忽,導致學生權利被侵犯。他以屯門中華基督教會何福堂小學小一學生欺凌事件作例子,他認為校方處理有不足。 林壽康又指現時法例下不足十歲的兒童是受《少年犯條例》所保護,因他們沒有犯罪心理而無需面臨監禁或其他刑罰,受害者家長即使報案,加害者亦不會受到刑罰,只能讓欺凌事件公開,令社會關注。他強調只要學生一踏進學校範圍,校方就有責任要照顧學生,確保他們的安全。 另外,研討會中亦有探討憲法與基本法關係的問題。香港特區政府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教師及學生工作組召集人李浩然表示,港獨是要透過全國性組織,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表態同意才能成事。他舉出英國及西班牙作例子,蘇格蘭的獨立公投之所以成功,在於英國是聯合王國,可自行決定公投,而西班牙國內並沒有允許公投的條文,因此會在公投時面臨起訴,他指情況與香港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