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約道七號大宅僭建案,同案另外三名被告,包括建築師何仲怡、結構工程師黃柏林及工程承辦商顯利工程有限公司被控兩項違反《建築物條例》,三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唐英年歡迎今次裁決,希望事件可告一段落。
記者/吳瑞茵 編輯/徐郁程
疑控方證人知有僭建
裁判官李慶年於庭上宣讀82頁的判詞時表示,沒法相信控方專家和兩名專家證人的證供。因為他們未有提供直接顯示地牢是在屋宇署發出入伙紙前建成的證據,而且沒實際建築經驗,故認為他們並非獨立、可靠。 裁判官又質疑控方證人結構工程師鄧偉證供不可靠。鄧偉曾表示在2002年唐英年妻子唐郭妤淺提交報價單時,提到如果地牢在入伙後進行,會額外收取顧問費七萬元。裁判官指,憑鄧偉的專業應該知道屋宇署批出入伙紙後,再加建地牢是違法行為,質疑他早已知道唐宅有僭建物。 辯方證供可靠
另一方面,裁判官指辯方專家證人,資深結構工程師兼香港科技大學兼職教授劉志宏的證供客觀全面和合邏輯,清楚列明內部結構及尺寸。他亦引用2006年呈交的圖則,證明地牢不可能在入伙紙批出前建成,故證供得以接納。 鑑於控方未有足夠證據顯示地牢及天窗是在入伙紙批出前建成,判三名被告涉嫌未經批准興建地庫及向當局作失實陳述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三名被告於2007年1月22日,在知情下於交予建築事務監督的BA13表格作失實陳述,並在2005年8月至2007年於約道七號進行違規工程,被控兩項違反《建築物條例》。同案另一名被告,郭妤淺於去年11月承認僭建,被判罰款11萬元。 案件編號:KCS 4906-4911/2013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4/04/New+Recording+13.mp3 |titles= 唐宅僭建案三被告無罪 (聲音報道:吳瑞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