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房屋上訴委員會昨日處理兩宗公屋租約上訴申請。兩名上訴人因違反公屋租約中「長期空置單位」規定,被房屋署要求終止合約,事主最後承認錯誤,希望房屋署酌情處理。
記者/候亦恩 編輯/許明惠
離港逾90天疑濫用
對於首個個案,調查小組指,房署對梁柳所住的單位進行過27次探訪,只有一次成功探望梁柳,故認為梁柳違反「長期空置單位」的規定。署方亦發現,梁柳向其他政府機構所提供的地址屬於另一單位,房署於去年8月3日更証實梁柳與兒子在此單位居住。另外,署方根據入境處資料顯示,梁柳及兒子多次長時間離港,每次離港多於90天,認為此公屋單位有被濫用之嫌,對公屋輪候人不公平,有必要終止梁女士的租約。 離港治病求酌情 梁柳的女兒譚小姐表示,由於母親是長期病患者,需要回鄉養病才會多次離港,以致單位空置。她續稱,母親和哥哥均缺乏自理能力,於是邀請他們到其太古城的單位暫住;加上居住廣州的妹妹為減輕自己的負擔,也曾多次請母親及哥哥回鄉生活,故有多次離港記錄。以便照顧他們。 調查小組主席黃鎮南建議譚小姐向社福團體尋求協助,至於調遷一事,則有待調查委員會完成判決後再向房署申請。 用礦泉水過活被質疑 另一個個案指,事主馮小姐位於大窩口單位的水電用量極低,認為她將單位長期空置。馮小姐答辯時表示,自己情緒有問題,每日有17小時在母親家中;’由於長期離家,加上自己只飲用礦泉水,所以極少使用家中水電。 不過,調查小組成員質疑,即使馮小姐只在晚上才回到單位,也無可避免會耗用水電,質疑馮小姐指自己只用礦泉水的可信性。 兩周後有判決 根據《房屋條例》,公屋租戶若被終止租約而獲發遷出通知書,可在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15日內,就終止其租約一事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而結果將於會議後14日內以書面通知事主。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3/02/115012_2702_re+_28voice_29.mp3 |titles= 公屋空置戶被逐求上訴 (聲音報道:候亦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