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昨日就修改《議事規則》開會,有民主派議員引用《議事規則》第91條,要求把修改議案押後於下星期立法會大會上討論,內會主席李慧琼安排議員作表決,惹民主派議員不滿,最終未能作出表決,由立法會主席考慮議員意見作決定。
記者/梁錦瑩 編輯/區順怡 許英略 何采思
內委會削議員提案權 土地正義聯盟朱凱迪,引用《議事規則》第91條「具有暫停執行某條議事規則的目的或效力的議案,除非事前已作預告,或經立法會主席同意,否則不得動議」,指出議員是在合符規程的預告期前提交議案,因此不須得到大會主席的同意,便可討論議案。他認為,內會沒有權力以投票方式,決定會否討論由引用《議事規則》第91條而提出的議案。他表示,若內會以表決方式,決定把97項議案會否提交上大會討論,他將會杯葛會議,又指不容許內會上的表決,剝奪議員的提案權。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莫乃光表示,他不同意內會安排,並指前立法會主席劉健怡,曾質疑大會主席梁君彥處理規程問題的方式。他認為,若議員是合符規程的預告期前提交議案,應允許議員直接在大會提出議案,不滿梁君彥的處理方式,建議議員不作表決。 民主黨林卓廷指出,因內會建制派佔大多數,若內會以表決方式,決定是否把97項議案會否提交上大會討論,當建制派否決民主派提案,他認為這是違反議事規則及剝奪民主派議員提案權的做法,令內會淪為立法會主席篩選議案的工具。 公民黨楊岳橋認為,內會不應成為議員提案的關卡,又指因民主派議員符合《議事規則》第91條中提交議案的條件,因此不應多花時間討論,須直接把議案呈交上大會受理。 內委會表決乃正常做法 內委會主席李慧琼解釋,大會主席會參考《議事規則》及慣例以編排議程,她舉例指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曾於合符規程的預告期前,引用91條提交議案,但當時大會主席認為此舉會影響其他議程安排,最終否決提案。她又表示,議員會就這個議題發表不同意見,故把97項議案分為4大類,並邀請議員發言,及為會否提交議案到下周立法會大會討論作表決。她認為,表決方式並非剝奪議員權利,而是一個民主方式。 民建聯張國鈞表示,若70位內委會議員往後只提出《議事規則》第91條,主席便不能決定議程,令會議進度停滯不前。他認為,若大家意見不同,應按照議會常規做法,以投票方式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