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近年保險索償投訴個案數字趨升,大量投訴個案指保單條款的詮釋不清楚,無法索取應得賠償。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今日公布2017年索償投訴統計數字及個案檢討,顯示數字較去年上升0.5%,涉及賠償金額高達1,025萬港元。
記者/李綺淇 編輯/鄺子欣 許英略
接獲投訴個案上升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2017年共接獲662宗投訴個案,比前年659宗增加0.5%。當中441宗個案已審結,近半索償糾紛個案涉住院與醫療保險及旅遊保險兩類保險產品,糾紛主要涉及保單條款的詮釋、沒有披露事實、不保事項、賠償金額和違反保證條款或保單條件得個案。 有101位投訴人獲得保險公司賠償,涉及金額達1,025萬港元。 在2017年441宗審結個案中,涉及保單條款詮釋有166宗,佔整體審結個案四成。去年有12宗個案獲裁定投訴得直,單一個案中,最高賠償額約為65萬元。 醫療需要有所不同 投訴人起初購買危疾保險,並於兩年後患「多發性硬化症」,當時保險公司指她未有申報右眼痛症求醫一事,拒絕賠償。投訴人12年前曾於7日內兩度因右眼疼痛及視力下降求診,初步診斷為右眼急性視力缺損,保險公司則以未有申報為由拒賠。委員會調查發現,投訴人當時右眼問題因哭泣所致,無證據顯示投保人需繼續接受治療。委員會指此僅為單一事件,裁定投訴得直,投訴人獲賠約65萬元。 有投訴人因癌指數上升,到私院作電子掃描檢查,及後向保險公司索賠。惟保險公司以門診診所可作電子掃描,入院為非醫療需要為由拒賠。委員會調查後,認同保險公司理據,及無證據顯示投訴人因緊急需要而入院,故裁定投訴不成立。另外,亦有投訴人購買危疾保險,並以「癌症」定義向委員會投訴,最終獲賠償逾16萬元。 投保人應留意保單條款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主席徐福燊表示,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要留意保單所指「醫療需要」是保單上列出的解釋,而不是醫生建議所需。他建議投保人應詳閱保單條款;入院前,可向保險公司了解保單確實保障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