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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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旬漢狎童判囚16個月

【本網訊】36嵗男子於2015至2016年,三度誘騙3名獨自回家的幼童,要求其中2名男童咬著拖鞋及脫褲供他拍照,又觸摸其中1人的下體。被告早前承認非法禁錮、非禮、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6項控罪,昨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16個月。

記者/錢明楓 編輯/王晞晴


被告有1項普通襲擊及3項非禮案底,於2014年10月才出獄,不足1年再犯案。被告於上月26日承認非法禁錮、非禮、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普通襲擊等6項控罪。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已婚並育有1名3歲兒子,其家人及妻子為他撰寫求情信,稱被告為負責任的丈夫及好父親。加上被告事後認罪及有悔意,在案中沒有對幼童使用嚴重暴力,他的家人承諾會看管被告,並協助他更生。

法官判刑時指,本港有不少父母需要全職工作,小孩要獨自上學及放學,他們的自我保護能力低,較容易受到侵害,法庭需要保護年幼兒童。案中被告為滿足其性癖好,有預謀三度帶備繩及拖鞋犯案。法官引述報告指被告因抑壓變成性上癮,對拖鞋與穿着拖鞋的小童有性沉溺,重犯機會高,須判阻嚇性刑罰,但考慮到案情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對3名受害者沒有造成心理創傷,加上雙方互不相識,沒有違反誠信,故判他入獄16個月。

案情指,被告劉志輝於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間,3次誘騙11歲以下兒童。被告曾聲稱要替2名分別8歲及9歲的男童「修補破鞋」,帶他們到僻靜處,要求男童用手穿起及用口咬着他提供的拖鞋,並要求他們脫褲,又觸摸其中1名男童的下體,期間拍照收藏。被告亦曾向1名10歲的女童搭訕,展示手機內收藏的男童拖鞋相片,女童其後逃脫。

(案件編號:DCCC19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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