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44 歲的士司機去年因濫收車資被判處緩刑,期間再度向內地旅客濫收車資,以及在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等被控 3 罪,還押至今(2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暫委裁判官許祈峰批評被告明知故犯,浪費法庭機會,明顯不知悔改,遂判監 62 天、吊銷的士牌照 12 個月及罰款 1,200 元。
記者/徐俊璋 編輯/王梓恒 朱彩霞 甄煒培
| 辯方為被告鄺嘉豪求情時指,被告已真誠反省、非常後悔,並不會再任職的士司機,亦於案發後轉職餐飲業。辯方引述背景報告內容,指被告犯案是出於經濟捉襟見肘而起的貪念,被告需支付前妻贍養費、兒子大專學費及現任妻子接受精神治療的費用。
辯方重申,被告早前在另案因濫收車資而被判緩刑,是他初犯,惟判刑當日他的父親不幸身故,形容「當日係有啲情緒波動」,並錯誤理解緩刑令意思。辯方指,知道再判緩刑有困難,但盼起點可考慮上次判刑的長度。 許祈峰判刑時指,本案與上一宗濫收車資案僅相隔 4 個月,批評被告目無法紀、明知故犯、浪費法庭機會,明顯不知悔改。而被告上一次接受判刑時,官亦已解釋緩刑令意思,加上被告非首次被判處緩刑,不接受辯方稱被告不理解緩刑的說法。 考慮量刑整體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遂裁定被告「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有客在車上)」、「拒絕/忽略發出的士車費收據」以及「的士濫收車費」共3罪罪成,判監62 天、停牌 12 個月,另罰款 1,200 元。 案情指,被告去年12月於尖沙咀海港城接載內地遊客前往中環瑪頭,被告收取 300 元後只找續 32 元,並訛稱「壞機」拒向遊客提供收據。遊客拍片向警方投訴,影片見被告沒展示的士司機證,咪錶亦顯示收費為 93.5 元。按運輸署市區的士收費調整表,實際費用連同隧道費,的士應收 152.5 元。 案件編號:ESS7083/2025、ESS7084/2025、ESS7085/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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