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2016年大年初二旺角衝突案,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及「美國隊長」容偉業等4人被控暴動等罪,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庭上辯方進一步解釋選舉遊行的定義,並指4名被告的行為均在選舉遊行的定義內,警方無權執行職務制止示威。
記者/潘澤興 編輯/陳彥頴 王嘉瑩
辯方指選舉遊行屬於突發遊行,不需要預先通知警方,不屬於非法集會,是合法的示威。而選舉遊行的定義指出,遊行需要有合理的空間表達意見,並容許多元聲音。警方制止是次示威是違反當中的定義,而且在警方進一步升級武力,做法有錯,要求法官提點陪審員考慮這一點。
官指警方犯錯不等同市民沒有參與暴動 但法官反駁指,即便警方有犯錯,也未必有足夠理由證明當時4名被告不是參與暴動。法官提醒,陪審員的責任是決定所有證供是否足夠支持4名被告犯暴動罪,而不是證明警方有否做錯,令市民就未必構成暴動。 案情指,案中4名被告梁天琦、李諾文、林傲軒、及容偉業均被控一項暴動罪。他們被控於2016年2月8至9日間在旺角砵蘭街參與暴動。容偉業被控被控三項暴動、一項煽惑非法集結、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在旺角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參與暴動,並在砵蘭街參與非法集結和煽惑他人非法集結,以及在亞皆老街襲擊警員孔憲裘。 (案件編號:HCCC408/2016、HCCC408A/2016[60/3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