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擺街站呼喊「光時」、發表「黑警死全家」等,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今(6日)被5名本地法官一致駁回。
記者/劉可納編輯/蔡文英梁天情黃子晴
譚得誌上訴的爭議包括是否需要在高等法院由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以及控方是否需要證明有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判詞指,區域法院在《國安法》實施前後,均有審理「發表煽動文字罪」的司法管轄權;至於如果控方要證明被告人具煽惑暴力意圖,例如引起對某些人士的憎恨,就會變得既不必要亦毫無意義;而譚得志犯案時正值香港經歷社會騷亂、動蕩不穩,即使既不必要亦有無辯;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感情不能用法律規範,如果一個人對另一人沒有感情,只要不涉及煽動暴力,他有自由表達不滿。律政司則重申,終院裁定煽動罪合憲,沒有侵犯言論自由,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 譚得志被控刑事罪行下的舊煽動罪,最高刑罰監禁2年,但罪行去年廢除,由維護國家條例下的新煽動罪取代,最高刑罰監禁7年。 案件編號:FACC 12/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