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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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駕駛】資深大律師胡漢清2項傳票控罪成、罰款2,000元 官:表現遠遜謹慎駕駛者

【本網訊】被告73歲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去年8月違規駕駛及逾期提交司機資料,案件今(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被告表現遠遜於謹慎而合格的駕駛者,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及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罪成,罰款2,000元。

記者/洪婉菱 編輯/余汶茵 朱彩霞 甄煒培


裁判官就行車記錄儀片段指,胡漢清在前方車輛停定不足2秒,被告的車輛已起步横越雙白線,沒有耐心觀察前車的停車原因及情況。而當時有小巴乘客下車準備橫過馬路,合格駕駛人士理應顧及不守規過路者,減速停下,胡漢清卻選擇響咹後保持均速行駛,造成威脅,令行人需跑上行人路。裁判官形容胡漢清做法低於合理專注謹慎駕駛者應有水平,遂裁定胡漢清不小心駕駛罪成。

另外,裁判官指警方已經符合要求送達要求通知書,胡漢清亦同意收妥,胡漢清理應在21日限期內按要求提供司機資料,胡漢清最終沒有作供,故沒有任何免責辯護理由成立,裁定胡漢清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罪罪成。

裁判官判刑指本案沒有發生實際碰撞或傷亡,亦沒有行人投訴,對面行車線沒有車輛。案件雖影響到過路行人,但對方亦不應在該處過馬路亦需負上責任,胡漢清駕車近半世紀只得1次超速紀錄,紀錄良好,判他就兩項傳票罰款共2,000元。

控罪指,某⾞輛司機被懷疑於2024年8⽉14⽇在羅便⾂道103號景雅花園外⾯危險駕駛,而被告胡漢清⾝為⾞輛的登記⾞主 ,沒依照通知書的要求,在 21 天內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警員供給一份書面陳述。另控罪指,被告在2024 年8月14日下午5時57分,於羅便臣道 103 號雅境花園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架私家車。

案件編號:ESS 1945/2025、ESS 194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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