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原居民以「免費建屋牌照」於私人土地建屋合符《基本法》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但以換地方式及「私人協約」方式興建丁屋則屬違憲。有機構成員認為,裁決解釋《基本法》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是指向政府申請建屋的權利,並非必然建屋權。
記者/文曉晴 編輯/潘楚薇
鄉議局當然執委林國昌表示,鄉議局對判決表示失望及遺憾,並會考慮上訴。他指裁決最大的意義是確認以「免費建屋牌照」建屋受《基本法》保障,即大部分的丁屋屬合法的,可有助於平息各界批評。他又強調丁屋屬原居民資產,有需要便可買賣。 原居民不應濫用權利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認為,原居民不應濫用政府給予的酌情權。他又為,裁決澄清了部分的政策,判詞中解釋合法傳統權益是向政府申請建屋的權利,而非必然的建屋權,有助減少推動改革丁屋政策的障礙,但認為政府把關仍有助改善。黃肇鴻又指出,丁屋政策原意是供原居民自住,而不是作為資產用以出售,更不應該用於牟利。他指出,政府於1975年曾寫信警告原居民,不應把土地作買賣用途,惟當時鄉議局表示,若原居民出現經濟問題,難以阻止他們賣屋,政府因此推出補地價變賣丁屋的方案。 有聽眾致電節目時質疑為何在缺乏土地的情況下,原居民仍可有權興建丁屋。另有原居民表示,其祖先對香港有很大的貢獻,有丁權是合情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