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和抗議的兩難,記者有權利抗議嗎?

梁敏義

[ 第三屆恒基温暖工程基金傳播獎學金「最佳評論」優異作品 ]

(來源:新傳網,2019年11月4日報道:記者戴標語頭盔出席記者會 警要求離場不果宣佈取消。)

反送中運動從去年6月開始,隨着時間的演變,暴力活動亦隨即升溫,如拍攝者街頭被「私了」、政見不同的人士互毆、警方過份使用武力、個人資料被上傳到網上受到霸凌,當中的受害者亦不乏從事傳媒工作的記者。2019年11月4日,在警方記者會上包括立場新聞、《明報》、香港電台、端傳媒、獨媒、am730在內的6名記者,基於5個月來警方對於記者的不禮貌對待,而在頭盔上貼上「查警暴止警謊」的標語,最終警方取消該記者會,轉為Facebook直播的方式發表。

對於記者在採訪工作中參與非採訪活動的行為,坊間亦有不少聲音,前特首辦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曾發文指責,記者會不是抗議的地方,記者的職責是報道真相,而不是代受眾評價,在記者會上抗議「警謊」實屬不專業的行為。

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前系主任梁天偉亦指,如記者要杯葛警方就不應進行採訪,這場合不應作出搗亂的行為。

但亦有聲音認為,記者的行為合乎比例,香港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認為,因數月來警方阻礙記者採訪,記者到現時為止除了法律訴訟,就是以抗議的形式表達不滿。

其實記者在採訪期間進行抗議、自行中止採訪、對事件作出判斷,向來都是傳媒職業道德爭論點之一,因為當中蘊含了兩大道德難題:記者須捍衛公眾知情權,亦須以「第四權」的身份監察社會;同時當記者遭遇不公,亦需要捍衛自身權益,表達自身意見。以下,本人將分析是次事件,記者職業道德上支持及反對的理據,並作個人的闡述及探討事件中是否有更理想的做法。文章先探討記者的職責及義務,再講述記者是否有權利作出抗議。

一般而言,記者的工作就是尋找新聞材料,在確保資料無誤的情況下,傳遞給大眾。過程中,必須捍衛數點核心價值。首先,客觀、持平、報道事實。記者的工作為資訊傳播,若資料有誤或為了某人的目的以虛構資訊,嚴重可煽動民眾情緒及影響整個社會秩序。其次,站於公共利益。監察社會一向是記者的使命,為給予公眾更大程度的知情權,記者更要揭露不公義的事情,捍衛社會的公義,肩負社會責任感。第三,為弱勢社群發聲。2007普立茲歷史獎得獎者曾表示,記者的核心價值就是讓弱勢社群有發聲的機會,社會上最低層及被邊緣化的人往往被大眾忽略,而記者則是替他們表達聲音,告訴社會不同階層的現況,這也算是對人權、平等價值觀的追求。基於上述的職責及義務不難發現記者並沒有抗議、罷工的權利,相比其他的工種,記者更牽涉重大的公眾利益,有如政府發布的消息,由記者來傳達;災難、事故由記者來報道。縱使現時網絡發達,更多公民記者的出現,但兩者在專業知識及報道技巧等各方面亦難以相提並論。由此可見,抗議等影響公眾知情權的事件,記者更受限制,但倘若如此,這亦和我們《基本法》上所賦予的抗議、罷工等權利有所違背。不論任何地區,所有的工種亦受到這基本權利保障,這實屬一項基本公民權利,若記者不享有這權利實屬違反平等條例。那究竟如何理解記者運用權利及履行自身的義務?從哲學家康德(Emmanuel Kant)的闡述可能找到答案。

康德的義務論說把責任分為「完全責任」(prefect duty)及「不完全責任」(imperfect duty)。「完全責任」指某些行為不容許討價還價,必須去做,有如醫生基於自身的職業道德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救人。而「不完全責任」則是以幫助他人為例,我們應該盡力幫助他人,但亦不需弄得自己傾家蕩產。而記者的職責傾向於「完全責任」,他們的職責關係到社會大眾對事情的知悉,所以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履行。但如何兼顧自身權益?記者在採訪時是否一定不能抗議?倘若現時正需採訪一宗重大新聞,記者在毫無合理原因及抗議與現時事件不相關的事情,那麼大眾也認為這種情況下他們的抗議毫不合理,而且也難以掩飾他們沒有捍衛公眾知情權的職業要求。但倘若這不是單純的抗議示威,而是有其背後的社會意義,為爭取某權益而採取的共同行為,這卻有商榷的餘地。

對於運用自由方面的權利,康德認為「個人的自由不應因他人或社會的利益而被剝奪」。就記者自身表達自由而言,倘若工作時須以公眾利益凌駕自身表達自由,這顯然有不公道的情況,因數月內記者面對着惡劣的工作環境、不禮貌的對待,卻只能默默承受不能發聲,這與奴隸無異。道德的討論亦須就每件事件作不同的論述,就上述兩者而言,未必一定有龐大的衝突。第一,記者在場抗議不一定對公眾知情權有着嚴重的影響。我們可以看見,在場的其他媒體依舊在拍攝,並沒有因為事件而中斷,公眾及後一樣透過媒體了解警方在網上發布的信息。而6名記者沉默抗議,手頭上仍拿出筆記簿、手機等作記者會開始後記錄,讓公眾如常獲得新聞信息。但的確有一點難以否定,在場記者的行為無疑令自己成為新聞主角,違反記者操守,模糊記者會真正目的,令公眾得不同新聞的重點。這一點實在難以反駁,畢竟這次是由反送中運動開始後首次因記者的行為而取消警方記者會,但若就此點來論述,我們又會回到兩者矛盾的死結。也許我們可以從行為的目的去觀察事件,記者行為為捍衛自身利益亦同時捍衛公眾知情權,兩者利益有着一致性。記者抗議因自身利益受到侵犯,大規模的衝突,記者站於警察與示威者的中間難免會受到波及,但部分來自刻意、惡意的攻擊,就不能接受,有如警察聲稱閃光燈用作識別示威者,卻不斷照向傳媒,有傳媒因為長期被照射眼睛感到不適而需要救醫。記者在如此的情況下工作,感到不適、受傷需暫時離開現場、無法拍攝、缺勤等最終影響工作質素,受害的也只是公眾的知情權。倘若記者的訴求得到回應,可於一個正常的情況下工作,長遠來說亦可確保公眾知情權。

由此可以解釋記者的抗議行為亦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爭議點在於場合是否合適及手法是否有正當性。當時實屬警方記者會,到他人場地需遵守他人所定立的規矩,這實屬合理不過的事。官方記者會亦應嚴肅不妨礙他人採訪權,而自己亦維護公眾知情權,而然6名記者並沒有妨礙他人的採訪權,頭盔上的字亦是以沉默表達不滿,在場行家亦表明沉默抗議並不影響他們的採訪,並要求警方繼續進行記者會。情理上,警方的確可繼續進行記者會,但他們選擇終止,而事後並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的理據,只是指責6名記者剝奪他人知情權及採訪權。若真的重視公眾知情權,記者應繼續進行,腰斬記者會更像受不了他人的侮辱,大於他們口中的知情權。

第二點,考究記者的手段。要講述他們的抗議手法是否有正當性,先要了解記者有什麼渠道向警方表達不滿。有人提出記者可透過發問尖銳或針對關注的議題作提問,令警方正視問題,當時從8月5日起,警方逢星期一至五恒常舉行記者會,記者發問來勢洶洶,下列收錄部分問題及警方的回應:

2019年8月4日,記者採訪時被警員以強光照射 – 警方凌晨見記者表示:警方用大光燈的目的多數為照明及辨認激進示威者的身份。

反送中運動開始至9月記者多次被前線警員稱呼「黑記」- 公共關係科回應:情況不理想,警方會盡量處理,「言語上大家保持返禮貌一啲」。

2019年9月9日,警方在銅鑼灣附近並無示威者的情況下,向記者投擲手擲式催淚彈,並在記者頭上爆開 – 警方回覆:有人向警方掟石同垃圾桶,為製造安全距離而作出相關行為。

2019年9月29日,印尼女記者採訪期間遭橡膠子彈擊中右眼,右眼其後永久失明,女記者要求警方交代現場開槍警身分 – 警方遲遲未有回覆。

例子眾多,不能盡錄。從回應中我們可以看到警方採取迴避、拖延、駁斥等方法來回答記者問題,即使承認問題的存在,並答應有後續工作,情況亦毫無改善,如稱呼記者為「黑記」、「曱甴」。

其次,有人提出,若記者感不滿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曾於2019年6月20日明言警方的行動為「電光火石」,又表示傳媒應配合在場警的行為,若記者不滿可作投訴。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分為兩層架構。投訴會先給予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處理及調查,待調查後,調查報告(包括調查結果)交監警會審核。而然,監警會被稱為「冇牙老虎」,基於其組成及職能。職能方面,監警會並冇調查權,只有審視權,調查範圍只局限於警方的調查,而即使投訴成立,亦只能向警方提供意見,警方亦可拒絕接納。而組成方面,全部委員由特首委任,此委任方式亦有私相授受之嫌。鑒於其職能及組成方式,令大部分的市民難以信服,亦因此在反送中運動中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其中一個訴求。監警會的存在形同虛設,此機構無助解決記者所面對的問題,即使記者作投訴亦得不到一個有效、公平、公正的處理。

記者亦可透過法律訴訟、遊行、示威等合法及合乎職業道德嘅方式表達訴求。其實早於反送中活動開始後1個月,7月14日新聞界已發起靜默遊行,記者把自己變為新聞主角,是為了抗議警方多次將記者當作「執法對象」,而香港記者協會亦發起眾籌,成立保護記者基金。10月3日香港記者協會就警方未能按照《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便利傳媒採訪,申請司法覆核。記者從多個渠道亦表達自身意見,即使發生6名記者沉默抗議的事件前,記者在警方記者會上亦曾採用較溫和的手段表達意見,包括8月5日警方記者會開始時,記協代表林彥邦宣讀宣言,不滿採訪行動受警方阻撓,而警方亦回應,聽到記者的聲音,並承諾會改善;10月29日一名女記者在記者會上以強光照向台上警方高層並說「我話畀你哋聽,你哋就係咁樣照我哋,係咁樣不斷照我哋。」最後被逐出記者會。就手段而言,香港政府一向不聽從民意,一意孤行,若不用較為激進的手段政府從不回應,有如「逃犯修訂條例」由6月示威抗議至到10月政府才願意真正撤回。是次事件,記者所用的方式只是沉默抗議,盡最大力度兼顧其他行家的採訪權及公眾知情權,反觀警方,雖然經過長時間溝通,但情況不但沒有改善,反而變本加厲,而當時亦已有傳媒機構因警方的行為而拒絕出席警方記者會。

記者不是奴隸,亦不是政府部門的其中一份子,不必有如保安局局長所言,全力配合警方,但若遇上問題就只可投訴。上文提及記者多次使用正常途徑去發表意見,卻仍得不到重視的情況下發生。短短數個月,記者承受龐大的壓力:記者視力永久受損、被人身攻擊及辱罵、因政治立場不同遭起底及電話滋擾,記者亦只能在迫於無奈的情況下做出如此舉動,本人亦信相是次手段經慎重考慮,為最後手段。記者代表的不只是自身利益,亦代表公眾利益,需肩負起龐大的職責,但同時他們亦是人,亦會受到情緒和壓力影響,而訴求亦只是在一個正常的工作環境下工作以及得到一個合理的對待。若每次出現偏離職業道德的行為,不論事情的因由,只堅持着職業道德為優先對任何工種亦並非一件好事。

最後,本人相信大部份記者必定秉持他們的職業道德,努力履行記者的天職及使命,而是次的事件除了反映警暴問題影響記者採訪安全,新聞工作者的抗議也把問題帶到另一層次就是「新聞自由已受到蠶食」。警方的行為對新聞自由做成打壓,配合對記者加以指責的人,令打壓記者的輿論壓力逐步浮顯。新聞自由不應只由新聞工作者承擔,新聞自由同樣代表一個城市的自由度,若事情已演變成記者亦須站出來發聲,我們更應深思香港的新聞自由是否已到達一個嚴峻的境地。

(編者按:作者在文末列出的參考資料從略。)